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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申請提前退伍國防部於113年8月15日修正「常備役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條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27 08:30 承辦單位:鹽埕區公所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修正條文: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 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3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 )

    類別:役政宣導
    上版日期:1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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