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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調解之民事事件

     

    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參考表
    法務部98年11月

     

    主題
    事件
    相關法條
    說明
    民法債編
    無因管理
    民法第172條至第178條
    如鄰居不在家,幫鄰居修理漏水水管、幫鄰居餵養小狗或代繳稅電費等,就支出之財物,得請求鄰人給付。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至第183條
    例如房屋租賃契約到期後。房客仍居住一段時間後始搬離,房東得向房客請求相當於該期間租金之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至第198條
    1.如車禍、傷害及毀損等事件。
    2.民事侵權事件調解成立,與刑事案件可否調解及告訴是否保留,應分別視之。
    3.個案中如有多數侵權行為人或多數受害人,宜一併調解。
    4.調解合意事項中,倘有約定第三人之給付義務(如保險公司),因其未參加調解程序,不受調解效力拘束;先通知其參加調解,以成為調解當事人,即可受調解效力之拘束。。
    5.車禍致死事件,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及支出喪葬費之人應一併調解,並就賠償項目(如生前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扶養費等)為何明確記載,賠償人有數人時,如何分擔,亦宜明確記載。至於刑事之過失致死部分,因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就此為調解。
    6.調解當事人一方為未成年人時,應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與或同意調解內容;公司參與調解程序,應有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之簽章及公司印章。
    7.倘約定調解當事人須履行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應明確記載履行義務之內容(如所有權歸屬狀態、地位、位置、時間等)。
     
    契約
    民法第345條至第756條之9
    1.如買賣、租賃、借貸、贈與、旅遊、互助會、工程給付等債務糾紛。
    2.如約定移轉農地所有權,受讓人如為法人(如公司、基金會等)原則不得受讓該農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參照)。
    3.調解合意事項中,涉及第三人之權益(如變更債務人、負擔清償義務等),因其未參加調程序,不受調解效力拘束;應事先通知其參加調解,成為調解當事人。
    4.倘調解涉及借貸爭議,因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應就借貸發生之時間、地點、權利態樣與要物性如何完成等相關內容,清楚載明。
    5.債務清償糾紛之調解,對於償還金額、如何償還、有無利息、違約金等事項,宜一併調解約定。
    6.調解內容實質使雙方成立新的租賃關係,倘遇以該契約作為執行名義,此時應循公證程序(公證法第13條參照)辦理,非屬得調解之事件。
    民法物權編
    不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767條
    1.如拆屋還地、土地占用等事件。
    2.關於不動產糾紛,應檢附詳細圖籍資料。
     
    相鄰關係
    民法第773條至第798條
    1.如鄰人水管漏水、越界建築、通行等。
    2.調解通行土地範圍,宜檢附地政機關測量圖。
     
    土地分割
    民法第823條
    1.分割請求權不得拋棄。
    2.共有物分割應請地政機關製作測量圖。
     
    設定抵押權
    民法第860條
    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調解約定設定抵押權,應注意須有擔保債權存在。
    保險
    保險理賠
     
    壽險、產險理賠。
    專利
    侵害專利權
    專利法第84條至第85條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商標
    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61條至第63條
    侵害商標權除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尚負不可調解之刑事責任。
    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84條至第90條之3
    侵害著作權除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尚負可調解之刑事責任。但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光碟片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重製光碟片,則屬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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