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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調解之民事事件

     

    不可調解之民事事件參考表
    法務部98年11月

     

    主題
    事件
    相關法條
    備註
    民法物權編
    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
    民法第758條
    僅得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不具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爭執土地地界所在
     
    土地界址應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
     
    動產質權設定
    民法第884條
    調解內容約定將特定動產作為調解債權實現之擔保,因設定動產質權,應將動產交付質權人始生效力,法院將無從核定。
    民法親屬編
    結婚
    民法第975條
    1.婚姻自由不得附條件、期限,亦即不得調解應否嫁娶事宜。
    2.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婚約之訂立或解除,應由婚約當事人自行為之。
     
    家庭糾紛
     
    約定當事人應謹言慎行、不得毆打妻女、騷擾、飲酒、賭博等調解內容,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法院難以核定。
     
    履行同居義務
    民法第1001條
    不履行,日後無法強制執行。
     
    分居協定
    民法第1001條
    我國無分居制度,法院就分居協定無法核定。
     
    離婚
    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1條
    1.調解離婚僅生合意離婚之效力,尚須當事人自行為離婚登記,無法為強制執行。
    2.子女探視權不得事先拋棄。
     
    否認子女
    民法第1063條
    否認子女之血緣,應向地方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民法第1089條
    1.原則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短暫交由他人管教必要外,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
    2.倘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不得協議交由他人行使。
    3.倘夫妻一方死亡,親權則由尚存之父或母行使,不得協議交由第三人(如祖父、伯叔、舅姑等)行使。
     
    監護權
    民法第1094條
    監護權改定不可由當事人協議,應向法院起訴請求改定監護人。
     
    收養
    民法第1079條及第1080條
    欲收養他人子女,或養子女為未成年人之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不得為調解。
    民法繼承編
    繼承權拋棄
    民法第1174條
    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不得拋棄。另繼承開始後之繼承權拋棄,應全部拋棄,不得一部拋棄,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票據法
    票據作廢
    票據法第18條至第19條
    票據遺失作廢,應經法院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程序,非當事人同意即可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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