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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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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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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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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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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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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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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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得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不具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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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土地地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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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應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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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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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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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內容約定將特定動產作為調解債權實現之擔保,因設定動產質權,應將動產交付質權人始生效力,法院將無從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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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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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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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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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由不得附條件、期限,亦即不得調解應否嫁娶事宜。
2.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婚約之訂立或解除,應由婚約當事人自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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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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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當事人應謹言慎行、不得毆打妻女、騷擾、飲酒、賭博等調解內容,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法院難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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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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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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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日後無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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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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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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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分居制度,法院就分居協定無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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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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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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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解離婚僅生合意離婚之效力,尚須當事人自行為離婚登記,無法為強制執行。
2.子女探視權不得事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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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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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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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子女之血緣,應向地方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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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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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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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短暫交由他人管教必要外,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
2.倘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由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不得協議交由他人行使。
3.倘夫妻一方死亡,親權則由尚存之父或母行使,不得協議交由第三人(如祖父、伯叔、舅姑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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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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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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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改定不可由當事人協議,應向法院起訴請求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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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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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9條及第10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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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收養他人子女,或養子女為未成年人之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不得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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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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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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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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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不得拋棄。另繼承開始後之繼承權拋棄,應全部拋棄,不得一部拋棄,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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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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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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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8條至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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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遺失作廢,應經法院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等程序,非當事人同意即可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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