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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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3.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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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受理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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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3.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4.離婚、收養。
5.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 |
三、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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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所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或自行至公所網站下載聲請書,書寫完畢後郵寄或親至調解委員會辦理;抑或以網路連結至本公所首頁左側點選「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辦理。 |
四、受理調解召開會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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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周三14時至16時 |
五、調解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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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解書經法院審核核定後,等同法院判決。
2.具有法律效果。
3.省時間免花錢。 |
六、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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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316轉214 調解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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