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3.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分
1.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3.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4.離婚、收養。 5.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
向本所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或自行至公所網站下載聲請書,書寫完畢後郵寄或親至調解委員會辦理;抑或以網路連結至本公所首頁左側點選「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辦理。
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周三14時至16時
1.調解書經法院審核核定後,等同法院判決。 2.具有法律效果。 3.省時間免花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