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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刑事案件

     

    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參考表
    法務部98年11月

     

    主題
    相關法條
    備註
    強制性交
    刑法第221條及第229條之1
    僅限於對配偶犯本罪,倘非配偶,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調解。
    強制猥褻
    刑法第224條及第229條之1
    僅限於對配偶犯本罪,倘非配偶,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調解。
    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
    刑法第227條及第229條之1
    僅限未滿18歲之人犯本罪,倘行為人已滿18歲,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調解。
    血親性交
    刑法第230條及第236條
     
    詐術結婚
    刑法第238條及第245條
     
     
    通姦、相姦
    刑法第239條及第245條
    如配偶縱容或宥恕,則喪失告訴權。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
    刑法第240條第2項及第245條
     
    輕傷害
    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287條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犯輕傷害行為,則屬非告訴乃論。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281條及第287條但書
     
    過失傷害
    刑法第284條及第287條
     
    傳染花柳病、痲瘋病
    刑法第285條及第287條
     
    意圖結婚、營利、猥褻或性交而略誘婦女
    刑法第298條及第308條
    意圖結婚而略誘婦女,告訴權人之告訴不得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
    侵入住宅
    刑法第306條及第308條
     
    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及第314條
     
    誹謗
    刑法第310條及第314條
     
    誹謗侮辱死人
     
    刑法第312條及第314條
     
    妨礙信用
    刑法第313條及第314條
     
    妨礙書信秘密
    刑法第315條及第319條
     
    窺視竊聽竊錄
    刑法第315條之1及第319條
     
    洩漏業務秘密
    刑法第316條及第319條
     
    洩漏因業務所持工商秘密
    刑法第317條及第319條
     
    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
    刑法第318條及第319條
     
    洩漏電腦祕密
    刑法第318條之1、第318條之2及第319條
     
    親屬間竊盜
    刑法第324條
    限於直系血親、配偶、五等親內血親、三等親內姻親或同居共財之親屬之間犯本罪。
    毀損文書
    刑法第352條及第357條
     
    毀損器物
    刑法第354條及第357條
     
    以詐術使人損失財物
    刑法第355條及第357條
    本罪係指意圖毀損他人財物之意,若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得,則屬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損害債權
    刑法第356條及第357條
    限於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始為本罪之犯罪客體。
    妨害電腦使用
    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及第363條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違法蒐集、利用、干擾、變更、刪除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6條
     
    事業為競爭,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侵害他人商業信譽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盜接、盜錄或其他非法方法侵害他人電信秘密
    電信法第56條之1 
     
    以詐欺或脅迫使妻或夫同意為人工受孕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0條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光碟片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重製光碟片,則屬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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