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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宣導

    不能維持生活之列級役男家屬有那些照顧或扶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01 14:40 承辦單位:鹽埕區公所

    (一)役男應徵(召)集服兵役或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生活扶助。

    (二)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2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三)服兵役役男家屬列級者,其配偶生育可申請生育補助費;家屬死亡,可申請喪葬補助費。

    (四)服兵役役男家屬列級者於遭遇重大天災、人禍或特殊事故,蒙受重大損失,致生活困難者得申請發給急難慰助金。

    (五)核列甲、乙、丙級家屬應自付之醫療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項目,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憑醫院繳費收據,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助。但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給付項目,不予補助。

    類別:生活扶助
    上版日期: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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