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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申請本市單親子女生活教育補助須具備哪些條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3-01-16 15:26 承辦單位:鹽埕區公所
    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籍及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
    2.補助對象應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為限。不得與前配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
    3.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為限。此項申請者,生父母不得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
    4.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為:申請人(申請人及其子女)及一親等之直系血尊親屬(父母);申請人之配偶及父母於最近一年死亡者,仍應檢具財稅資料,核算其不動產、存款及投資。
    審核標準:
    收入部分為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動產每戶(4口)以新臺幣120萬元為基準,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不動產為全戶不得超過650萬元。
    補助標準:
    1. 生活補助:未滿18歲子女(已申請生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 監護1名子女未滿15歲者每月補助2300元;滿15歲至未滿18歲,
    仍在學者補助2000元。
    (2) 監護2名子女(含)以上未滿18歲子女者,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
    *子女就讀建教合作班、進修學校等皆可申請。
    2. 教育補助:日間部大學或五專四、五年級,每學期補助7000元。
    承辦單位:社經課
    承辦人員:蔡沛汧
    電話:533-5423
    類別:社經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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