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水災及土石流警戒區」範圍劃定
為因應水災及土石流防災業務需要,並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府已劃定特定範圍為警戒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將限制或禁止人員進入,或強制其離去。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2款。
🚧 警戒區劃定範圍與生效時機
1. 水災災害警戒區
•生效時機: 當高雄市開設「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或二級時,立即生效。
•劃定範圍:
o中央管河川: 高屏溪、二仁溪、阿公店溪等河川區域。
o區域排水: 包括愛河、鳳山溪、後勁溪、曹公新圳等共 13 處排水設施範圍。
o滯洪池: 本府轄管之「本和里」等 26 座滯洪池。
o抽水站: 五甲尾等 98 座抽水站及截流站。
2.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區
•生效時機: 當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發布高雄市土石流/大規模崩塌黃色或紅色警戒時,立即生效。
•劃定範圍: 以農業部公告之潛勢區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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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罰則
若在警戒期間未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臨時通行證」而擅闖警戒區:
•罰鍰金額: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
•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可採間接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撤離。